索引号: | 000000000-2018-00954 | 发布机构: | 晋中市人民政府 |
生成日期: | 2018-08-01 | 废止日期: | |
文 号: | 市政发〔2018〕53号 | 主题分类: | 市政府文件 |
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(片区)改造项目三期(栈房街区域)房屋征收的通告
市政发〔2018〕53号
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对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(片区)改造项目三期(栈房街区域)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。
一、征收项目名称
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(片区)改造项目三期(栈房街区域)房屋征收。
二、征收范围
北至石太铁路沿线,南至顺城街,东至中都路,西至晋华纺织厂东围墙,具体以收到房屋征收通知为准。
三、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
晋中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,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为“市征收办”)为房屋征收部门。
四、征收房屋签约期限
房屋征收签约期限:栈房街区域改造范围内2018年 8月1日至2018年9月9日。
五、征收补偿方案
按照《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(片区)改造项目三期(栈房街区域)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》执行(见附件)。
六、办公地点
项目部办公地点:晋中饭店东楼一层
项目部联系电话:0354-3201970
七、监督举报方式
纪检监察举报电话:0354-3201366
举报邮箱:jzscqb2013@163.com
网 址:http://www.jzfwzs.com
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业主积极配合、主动签约,共同做好房屋征收工作。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,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如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,将按照国务院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,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,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特此通告。
晋中市人民政府
2018年8月1日